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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中之 赵伟成:规范个人网络求助

2024年09月18日

  近年来,因本人或家人身患重疾而在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和微博、“水滴筹”等平台发布求助信息,成为人们并不陌生的社会现象。统计显示,自2016年至2023年,累计有约4.5亿用户通过“水滴筹”向超过300万名患者捐赠626亿元。

  然而,个人网络求助也出现了一些乱象。例如,有求助者隐瞒实际经济情况在网上发起筹款求助,有求助者通过“卖惨”来赚取公众同情,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以此来骗取人们的善款。

  有鉴于此,现行慈善法集中规定了个人求助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义务,以“法”定纷止争,以“德”滋润人心。

  一是明确个人求助的含义和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可以自行发起求助,也可委托他人发起求助,但发起求助的缘由应是“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这里突出强调“疾病”,呼应了现行慈善法中“恤病”的慈善内涵。同时,发起求助的方式是“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而非亲朋好友之间私下的接济帮扶。

  二是强调个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并明确规定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的相关法律义务。

  在各类网络个人求助的负面事件中,大多存在虚构、隐瞒或夸大信息的情况。现行慈善法规定“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确保个人求助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和有效。

  三是加强对网络服务平台的监管。

  从事个人求助业务的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需根据相关管理办法,依法取得并在开展服务中展示相关资质。

  同时,平台承担信息查验与公开义务,要“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个人求助的本质属于“自救行为”,公众对求助人的捐赠在法律上的属性更偏向赠与行为。故而,此前的慈善法并未直接规定有关个人求助的内容,此次慈善法修正案亦将个人求助置于“附则”而非“慈善募捐”中。这在客观上兼顾了专业理论和社会公众的认知,也便于法律的实施与推广。

  下一步,还需“化智为治”,以数字技术助力提高治理效能。特别是,民政、网信、公安、金融等相关部门应针对相关平台业务的合规经营情况加大线上监测分析、调查取证力度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畅通和便捷公众监督举报渠道,并及时处理和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作者丨周中之 赵伟成(作者单位分别为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来源丨解放日报

编辑丨王越月

编审丨郭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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